人事管理政策问答

  • 发布时间: 2018-05-28 15:23:42
  • 作者: 本站编辑
  • 来源: 本站原创
  • 浏览次数:

1.什么是全员聘用合同制?

答:全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全体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合同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这些事业单位的人才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2. 全员聘用合同制与传统人事管理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破除了干部身份终身制,引入竞争机制,把聘用合同制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学校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了学校的用人机制,实现了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实行聘用合同制,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学校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聘职工,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通过建立解聘辞聘制度,疏通了学校人员出口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了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聘后管理,保证聘用制度的实际效果,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是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在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的前提下,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

3. 什么是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属行政管理范畴。广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一切法定社会组织内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及工作人员的数量、结构等方面的管理。狭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组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数额及人员结构的管理。具体到我校,机构编制管理是指辽宁省人社厅根据我校的社会职能及发展情况,核定我校的机构设置、人员数额及人员结构,我校所有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设置须在核定的机构编制框架内进行。

4. 什么是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是一种全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是用人方式的改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契约关系的转变,在聘用合同制基础上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实现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过去是对人的直接管理,现在对岗位的直接管理,而对人的管理变得间接化。
真正意义上的岗位设置管理,是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遵从管理学组织机构的设置原理,按实际需要设置岗位、确定岗位级别。毋庸置疑,设定各类各级岗位时必须与本单位的职能、任务、目标直接挂钩,即所谓因事设岗,每个单位的具体岗位都是相对固定,只能因工作任务的调整而发生变化,而不会因受聘人的身份、级别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不论啥样的人,只要符合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能完成岗位职责,就按该岗位的级别确定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岗位是确定受聘到该岗位工作的人员的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唯一标准,而与受聘人已取得的任职资格和所具有的行政级别无关。
我校由于历史原因,还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岗位设置管理。目前实施的是岗位类别与受聘人身份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岗位设置方案的规定,我校现已完成了岗位设置管理的入轨及首次聘任工作,目前所有在职人员均已按单位原聘任职务(须经省人事厅备案认可的)直接过渡到新的岗位管理的大体制中来,由现聘岗位进入相应职级(不含有资格未聘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岗位,如副高职务,需要在第5、6、7级岗位进行聘任;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需要转化为相应等级岗位。
我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工作程序:学校根据辽宁省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及领导职数,核定学校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学校党委会研究(校长)聘任各内部机构的领导干部;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各类人员编制控制数,合理分解本单位的全部工作任务,制订岗位说明书;根据学校制订的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竞争上岗,按规定程序经学校聘用委员会批准拟聘任的,本人在岗位说明书上签字承诺后,学校正式聘任并赋予其完成岗位职责的权力及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按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岗位职责对上岗人员进行年度及聘期考核。
具体工作岗位的调整,原则上在本岗位系列内进行,不同系列间的岗位调整必须在拟调入系列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进行,并在报经省人社厅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

5.为什么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其现实意义是什么?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推行全员聘用合同改革,这种人事制度改革迫切要求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特别是即将实施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进行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现实意义在于:(1)科学设岗是完善聘用合同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岗位设置管理方面的配套政策,可使全员聘用合同制得以进一步完善;(2)通过岗位设置,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了教职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3)通过设置岗位级别,将具体岗位作为确定工资收入的主要因素,为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主体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依据和基础。(4)通过岗位设置管理,激励和引导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各项事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到学校工作,优化人才配置,增强群体活力。

6.我校目前的人事管理体制是什么?

目前我校的人事管理体制是:在机构编制管理的框架内,在全员聘用合同制基础上的岗位设置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在省编制委员核准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着学校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工作任务等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并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校内外公开招聘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学校与受聘人双方就岗位聘任相关问题达成一致的,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并报省人社厅鉴证,聘用合同期内学校对受聘人员按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省、市对学校实施聘用合同制管理的监督依据是人社部的相关政策法规,而不是劳动合同法。

7. 我校现执行的各类文件的层次及作用是什么?

《辽宁师范大学人员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辽师大党发[2010]4号)、《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辽师大党发[2006]32号)是我校现行人事管理体制的基础性文件,《辽宁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方案》(辽师大校发[2010]6号)是在这两个文件框架内,学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方案,以上三个文件是我校实施新的人事制度的基础依据。《辽宁师范大学岗位管理暂行规定》、《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其他文件是学校贯彻岗位管理的具体管理细则,是在岗位管理的框架内,针对具体业务的专属规定性文件。

8. 什么是聘用合同?

所谓聘用合同就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由人事处代表学校聘用委员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经省人社厅鉴证后,一份由人事处留存,一份存入受聘人。
人事代理人员与具体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具体签订方法,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

9.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有《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有《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0. 什么情况下,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教职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  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 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11. 什么情况下,受聘人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参见《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除上情况外,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此期间,聘用单位未作出答复之前,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者,学校视将其为单方违反聘用合同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违约的相关责任。

12. 什么情况下,受聘人员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期间;
(二) 掌握国家秘密或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
(三) 正在承担教学任务;
(四) 国家另有规定的;
(五) 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13. 什么情况下,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一)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出现;
(二) 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 因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或退职的;
(四) 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14. 受聘人请辞解除聘用合同时涉及到的经济补偿费用有哪些?

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受聘人请辞解除聘用合同时涉及到的经济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违约金;(2)引进时的相关费用;(3)学校出资培训、进修等的相关培训费及培训学习期间的学校发放的工资、生活补贴、核销的差旅费等费用。

15.岗位设置管理中所称的岗位是什么?

岗位是指学校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级别、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岗位是学校为实现总体工作目标而进行组织分工的结果,具体到每个单位而言,各个岗位都是有区别的。国家从整个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出发,从适应各个层次事业单位,适应各个层次的岗位出发,提出了通用的岗位等级。每个岗位都有具体的岗位说明书,对该岗位的岗位名称、岗位级别、岗位类别、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基本任职条件等进行详细的叙述。学校按照规定,将具体的工作岗位对应到相应的岗位等级,以便规范管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6. 学校进行岗位设置的依据是什么?

在我校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按照省人社厅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从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及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针对各类人员的不同发展特点和发展情况,科学设置各类各级岗位。

17. 我校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岗位聘用的条件包括基本聘用条件和具体岗位聘用条件,具体岗位的聘用条件以岗位说明书为准,基本聘用条件为:(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2)具备拟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3)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有创新精神,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4)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5)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其它条件。
岗位聘用及岗位之间的流动应符合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等的相关规定,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进行。

18.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出现岗位空缺时如何补充工作人员?

根据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的规定,学校内部由于人员晋升、自然减员、辞聘、解聘等因素导致岗位出现空缺需补充人员的,应优先在校内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具体操作办法是:各单位当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按规定的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补充计划,学校研究同意后报省人社厅,进行公开招聘,应聘报名截止后,组织考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任人选,报省人社厅审批。

19. 拟聘(新录用)人员如何确定岗位级别?

人事处根据拟聘(新录用)人员的自身业务条件、学校各类各级岗位的空缺情况、学校学科建设需要,提出拟聘意见,确定拟聘(新录用)人员的岗位级别,并就此意见与拟聘(新录用)人员沟通,双方协商认可后,人事处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拟聘(新录用)人员签字承诺完成相应岗位及岗位级别的岗位说明书后,人事处按确定的岗位级别调配拟聘(新录用)人员,在报经省人社厅审批后落实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20. 不同类别岗位之间转岗的一般条件是什么?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岗聘用,应符合所转岗位的聘用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进行。
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到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受聘在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条件:必须已具备拟转入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受聘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人员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对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距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不得在不同类别岗位之间转岗。

21.岗位设置管理后是否可以同时在两个不同岗位聘任?

根据省人社厅及我校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除受聘在明确规定的双肩挑岗位可以同时受聘在两个不同的岗位外,每个人只能选择受聘在某一个岗位,并按受聘的岗位级别兑现岗位工资。受聘的岗位类别、岗位级别发生变动,受聘人应及时按相关规定选择受聘岗位,签署新的岗位说明书承诺完成新的岗位职责,同时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工资。
在校内受聘某一岗位后,因工作需要可以兼任其他岗位工作,并按岗位说明书对其工作行为的具体授权履行所兼任岗位的岗位职责,所兼任的岗位不能同时在省人社厅聘任。

22.何为岗位说明书?其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岗位说明书是对某一具体岗位的说明性描述,主要内容有:岗位名称、岗位类别、岗位级别、岗位职责、基本任职条件、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等。岗位说明书是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也是岗位聘任的依据。基层单位聘用小组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进行工作分解,通过大、中、小项描述,具体刻画出岗位职责,使每个教职工的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使单位对每个人的考核、聘任做到有据可依。岗位说明书中确定的岗位职责不仅仅是学校对受聘上岗人员应完成的工作任务要求,也是学校对受聘上岗人员进行管理、协调、决策等工作行为的具体授权,没有得到具体授权不能进行组织认可的工作行为,超越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工作。岗位说明书是动态的,随基层单位具体工作任务的调整而调整。岗位说明书的确定与调整需经主管部门、人事处的审核,报学校审批,上网公示生效后执行。

23. 受聘人岗位调整后为什么必须重新签署岗位说明书?

受聘人岗位调整后,其受聘的岗位名称、岗位类别、岗位级别、基本任职条件、工作时间、地点、方式及应完成的岗位职责等都将有新的变化,而岗位说明书是受聘人应完成岗位职责的书面体现,是学校对受聘人岗位工作的授权,任何超越岗位职责以外的常规工作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聘人岗位调整后必须重新签署岗位说明书,惟有如此,个人方能明确新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学校的具体工作才能落实到个人,个人到新聘岗位的工作行为方能得到学校的明确授权,岗位调整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才能兑现。

24. 如何理解合同聘用期与岗位聘任期的关系?

学校(或具体聘用单位)与教职工签订合同时规定的期限为合同聘用期,它确定学校(或具体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的人事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存续期限。岗位聘任期为受聘人入校后,承诺完成某一具体岗位的工作期限。合同聘用期由岗位聘任期组成,在合同聘用期内,受聘人岗位变更(职务、职称变化等)后,原岗位聘任自行终止,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岗位聘任期,不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若新岗位聘任期延展于合同聘用期外,则须于合同聘用期到期时与学校(或具体聘用单位)续签聘用合同,重新约定合同聘用期。否则,随学校(或具体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的合同关系的解除,受聘人的岗位聘任自行终止。

25. 何为领导管理岗位与领导职数?

领导管理岗位指对岗位范围内工作负有分工、监督等职责,并对岗位范围内工作产生的后果担负相应的领导责任的管理岗位。
领导职数指上级编制委员会核定的各级领导职位的数额,职工晋升职务必须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随意突破。具体到我校,领导职数指辽宁省编制委员会为我校核定的各级领导岗位的数额,受聘岗位属于领导职数限额内的领导干部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才能在省人社厅审批并兑现。

26. 如何让理解不确定行政级别岗位及不确定行政级别干部?

不确定行政级别岗位是指某些岗位具有一定领导功能,但不在省人社厅核定的领导职数范围内,为工作方便,我校内部确立为领导岗位,并兑现校内岗位津贴。该类岗位包括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各教学教辅单位院长(主任)岗位等。
不确定行政级别干部指在不确定行政级别岗位上工作的领导干部。

27. 普通管理岗位与领导管理岗位有何区别?

普通管理岗位具有与领导管理岗位一样的层级划分,并要求相应级别的任职资格。普通管理岗位与领导管理岗位的区别在于普通管理岗位人员受本部门领导管理岗位人员的领导,具体负责某一方面或某一项工作,除特殊授权外不具有组织、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例如,在某一科室六级普通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其工作是在本科室科长(七级领导管理岗位)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所聘岗位工作的运转。

28. 辅导员是否可以参加晋升普通管理岗位级别的评审?

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辽师大校发[2010]8号),专职辅导员属教师系列,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分级及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任命为团委书记、党总支副书记,不可以参与普通管理岗位的评审。辅导员若参与普通管理岗位的评审,须在申请转岗并在省人社厅办理转岗手续,取得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后,方可参与晋升普通管理岗位级别的评审。

29. 人岗分离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晋升普通管理岗位级别的评审?

根据《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辽师大校发[2010]8号),首次聘任后,人岗分离人员,可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及聘任条件,在最低档次基础上晋升一级岗位级别(只晋升一级,不含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但不能再参加晋升普通管理岗位级别的评审。

30. 何为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的以工资、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各项代理服务。2001年,经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批准,在我校设立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辽宁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站,在校内承办人事代理人员的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属于学校,而属于人事代理机构。

31. 基层单位人事代理与学校人事代理有何区别?

基本教育规模外单位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统称为基层单位人事代理。基本教育规模内单位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称为学校代理。基层单位人事代理与学校人事代理的区别有三:1、聘用主体不同。基层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的录用以基层单位的考核为准,具体用人单位作为聘用主体,学校人事代理工作站负责相关人事手续的办理,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的录用参与学校统一考核,学校作为聘用主体录用;2、出资渠道不同。基层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是基本教育规模外单位自筹经费,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则由学校负担全部的工资、福利等待遇;3、流动走向不同。在聘期间,基层单位人事代理人员不得参与校内其他部门横向流动,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可以参与学校内部岗位调配。基层单位人事代理人员想录用到学校其他岗位,须解除现岗位聘用合同,接受新部门重新考核,并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32. 基层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如何签订?

基层单位对拟录用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后,报学校审批。通过学校审批的基层代理人员,学校人事代理工作站正式为其办理相应录用手续,同时,基层单位作为其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主体,应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时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考核、续聘等日常管理。基层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管理规定可以参照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办理,也可在国家《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框架内,在与学校相关制度并行不悖的条件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33. 岗位设置后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必要时聘用单位还可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岗位说明书为依据,受聘人员按照岗位说明书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自检自查,由所属基层单位组织逐条进行评定,并作出总体考核评价。
年度考核结果是奖惩和续聘、解聘、计算连续工龄、晋升薪级工资及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34. 各类评优要求的年度考核档次是什么?

年度考核是对受聘人员一年工作的自我评价与组织评定,年度考核结果是学校各类优秀评选的重要依据。对于各类评优的年度考核档次要求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候选人的年度考核档次须为优秀,其它类别优秀要求为良好及以上。

35. 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所有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优先以劳动人事部门为其出具的参加工作介绍信(劳动力调配书、应征入伍审批表、入选国家、省级体育运动员通知)等文书的签发日期为准。若无上述介绍信,也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录、聘用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则以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起始年月为参加工作时间,其缴费年限认定为工龄。

36. 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的具体认定方法是什么?

学校按如下分类确定各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与工龄。
(一)已经就业人员,根据其原从业单位性质划分为:1、原单位为机关或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的人员;2、其他人员(含各级人才中心代理人员)。按如下方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
1. 原单位为机关或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以个人档案中保留的人事部门开具的参加工作介绍信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学校根据其原所在单位开具全员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书面证明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进而认定其工龄。
2. 其他人员(含各级人才中心代理人员),以个人档案中保留的人事部门开具的参加工作介绍信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入校报到时提供的其缴纳养老保险所在地保险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确定的缴费时间认定其工龄。
(二)未参加工作的应届(择业期)大中专毕业生,以当地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介绍信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工龄从入校算起。
(三)未参加工作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若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则以聘用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工龄从入校算起;若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则以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起始年月为参加工作时间,其缴费年限认定为工龄。
(四)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学习期间工龄的认定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执行。根据国内、国外攻读学位地点的不同,按以下方法认定工龄。
1. 国内攻读学位工龄认定: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教高[1990]001号《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2. 国外攻读学位工龄认定:根据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37. 本科毕业生如何认定见习期?

拟聘毕业生凭《大连市大中专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到校报到,自入校报到当日起计算见习期。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满12个月后确定相应岗位级别,受聘下月起执行相应级别工资。

38. 博士、硕士毕业生有没有见习期?

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但执行初期工资。硕士毕业生执行初期工资的期限为3个月,满3个月后确定相应岗位级别,受聘下月起,执行相应级别工资。博士毕业生可在到校报到的当月确定相应岗位级别,执行初期工资,受聘下月起,执行相应级别工资。

39. 不在岗(出国、进修等)人员如何管理?

经学校批准的在职出国、学习、进修行为(不含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及审批时明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的学习、进修行为,下同),为离岗提高工作能力、水平行为,不计算为服务年限。此类人员根据其出国、学习、进修时间的长短,确定是否参加年度考核,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减免学习、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其不在学校上岗期间不等同于履行聘用合同。
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学习、进修等不在岗行为,可视为校内工作期间的岗位调整。不在岗人员岗位聘期的认定,取决于不在岗期间的时限。若归岗工作时已超过原岗位聘期,则重新竞聘上岗;若归岗工作时仍在原岗位聘期内,可优先聘为原岗位级别,执行原聘期,待聘期满后,统一参与竞聘。

40. 教职工出国(境)不申报或逾期不归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是什么?

教职工出国(境)不按规定申报或逾期不归,视为从出国(境)之日起的自动离岗行为,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学校概不负责。《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出现该类行为,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保留追究其违约的相关责任。根据《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出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10款,各基层单位应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出国情况,及时向人事处汇报未经批准私自出国的情况。知情不报或未能在私自出国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向人事处汇报的,学校将追究基层单位主管领导责任,并扣发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工资以追回学校损失。

41.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各类岗位的聘任时间如何确定?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各类岗位的聘任应在省人社厅审批的指数内进行,省人社厅对事业单位内各类、各级岗位实行严格的数额、基本任职条件双重管理,岗位职数额内的不符合基本任职条件要求及突破岗位职数额由学校自行聘任(任命)的各类人员,省人社厅的一律不予审批聘任。因此,我校各类人员受聘某一岗位的任职时间不能以学校聘任(任命)的时间为准,而是均以辽宁省人社厅批复的聘任时间为准,在省人社厅批复之前仍按原聘任的岗位级别兑现档案工资。
省人社厅批复的聘任时间,学校将以下发《辽宁师范大学聘用委员会文件》的方式公布。

71、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时对教学工作量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统计时间:每年的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按计划学时统计;
(2)每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受聘在教授二、三、四级岗位的需完成320学时(10学时/周);受聘在副教授一、二、三级岗位的需完成288学时(9学时/周),受聘在讲师一、二、三级岗位的需完成224学时(7学时/周);新上岗的青年教师,2年内要参加助教工作(如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等),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计入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72、专任教师年度考核时科研工作量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专任教师科研工作量的统计时间: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1月30日。
(2)每年基本科研工作量:
 
岗位
教师科研工作量(分/年)
专职科研工作量(分/年)
教授二级岗位
60
120
教授三级岗位
40
80
教授四级岗位
15
30
副教授一级岗位
12
24
副教授二级岗位
10
20
副教授三级岗位
8
16
讲师一级岗位
7
14
讲师二级岗位
6
12
讲师三级岗位
5
10
 

73、专任教师未完成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时如何处理?

    年度考核时,专任教师当年的教学工作量或科研工作量不足,可做相应冲抵:
(1) 科研工作量:
a.当年科研工作量达不到规定的专任教师,可由前两年的科研工作量的超出部分顶替,仍不足者,可用当年教学工作量的超出部分折算;
b.教授、副教授、讲师必须完成的本科生授课工作量不能进行折合;
c.其他教学工作量超过额定要求的部分,可折合科研工作量。当年只承担公共课教学的教师,0——50%科研工作量部分,按8个学时折合1个科研工作量分计算,51——100%科研工作量部分,按12学时折合1个科研工作量分计算。其他教师按照12个学时折合1个科研工作量分计算,但只能折合科研工作量的50%。
(2) 教学工作量:
有学校规定的合理减免理由的,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除此以外,教学工作量不足部分,可由当年的科研工作量超出部分转换,但只能转换教学工作量的40%。
(3) 各基层单位在计算超课时教学工作量时,用于折算成科研工作量的课时不计算在内。
(4) 凡我校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不按要求提供给学校使用的,学校不承认其成果,不予计算工作量。

74、什么情况下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1) 教师未完成学校规定应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量50%的;
(2) 出现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或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
(3)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 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
(5) 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的;
(7)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基层单位不能正常工作的;
(8) 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 违法乱纪,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10) 全年迟到、早退率达到应出勤日的50%;
(11) 全年旷工超过两天的;
(12) 聘用小组认定的其他事项。

75、什么情况下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1) 教师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含教授、副教授未讲授本科生课程者);
(2) 出现教学事故;
(3) 工作时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进行娱乐活动;
(4) 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失职、渎职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5) 全年迟到、早退率达到应出勤日的10%;
(6)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
(7) 无正当理由多次不按规定参加学校、学院召开的会议或学习;
(8) 经聘用小组鉴定未完成所签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岗位职责之一;
(9) 聘用小组认定的其他事项。

76、基本工资包括哪些项?

    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龄(指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提高工资10%(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作为提高工资10%的基数)。
    享受教护龄、提高工资10%的人员界定:我校在职业中专、幼儿园、门诊部等相关部门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岗位类别变动基本工资的各项随之发生变动。

77、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及岗位等级如何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78、岗位工资如何确定?

    岗位工资指我校在职人员现行工资中的第一项。岗位设置管理正常化后,岗位工资要与所聘任的岗位相对应,岗变薪变。首次聘用保留待遇除外。

79、薪级工资如何套改?

    薪级工资指我校在职人员现行工资中的第二项。工作人员按照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岗位、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80、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规定的岗位数额内按管理权限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例: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果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止2006年的聘任时间为11年。

81、什么是套改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需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例:某人,1981年入学,1985年毕业并参加工作,学制四年,工作年限22年,加上学习时间4年,共计26年,其套改年限应为26年。

82、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初期工资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获得硕士学位的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

83、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报道当月工资如何发放?

    新参加工作的毕业持有效证件于每月15日前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 15日之后报到的,发给半月工资,遇节假日顺延。

84、见习期工资标准如何规定?

    见习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710元。

85、由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其薪级工资中的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由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原聘为教授的(含相当职务层次,下同),教授任职年限可与副厅及以下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副教授的,副教授的任职年限可与副处 及以下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讲师的,讲师任职年限可与副科及以下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助教的,助教任职年限可与科员及以下岗位合并计算;原聘为技术员的,技术员任职年限可与办事员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工资套改,不涉及各职务间的对应及其他待遇问题。

86、由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技术工岗位的人员,其薪级工资中的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由专业技术岗位转聘到工勤技术岗位,原聘为讲师及以上岗位的(含相当职务层次,下同),讲师及以上岗位的任职年限可与工人技师及以下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助教及以上岗位的,助教任职年限可与高级工及以下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技术员的,技术员任职年限可与中级工及以下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在按本办法合并计算工勤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时,工人技师的任职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7年10月,高级工和中级工的任职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10月。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工资套改,不涉及各职务间的对应及其他待遇问题。

87、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其薪级工资中的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由管理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原聘为正、副厅级职务的(含相当职务层次,下同),任正、副厅级职务的年限可与教授及以下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正、副处及以上岗位的,正、副处及以上岗位的任职年限可与副教授及以下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正、副科及以上岗位的,正、副科及以上岗位的任职年限可与讲师及以下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科员且毕业于普通高等学校的,科员的任职年限可与助教及以下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科员、办事员的,科员、办事员的任职年限可与技术员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工资套改,不涉及各职务间的对应及其他待遇问题。

88、由管理岗位聘用到技术工岗位的人员,其薪级工资中的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由管理岗位转聘到技术工岗位,原聘为副科及以上岗位的(含相当职务层次,下同),副科及以上岗位的任职年限可与工人技师及以下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科员及以上岗位的,科员及以上岗位的任职年限可与高级工及以下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办事员的,办事员任职年限可与中级工及以下岗位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在按本办法合并计算工勤技术岗位任职年限时,工人技师的任职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7年10月,高级工和中级工的任职时间最早不得早于1993年10月。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工资套改,不涉及各职务间的对应及其他待遇问题。

89、由技术工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其薪级工资中的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由技术工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原聘为工人技师的,工人技师的任职年限(下同)可与讲师及以下岗位(含相当职务层次,下同)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高级工的,高级工任职年限可与助教及以下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中级工、初级工的,中级工、初级工任职年限可与技术员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工资套改,不涉及各职务间的对应及其他待遇问题。

90、由技术工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其薪级工资中的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由技术工岗位转聘到管理岗位,原聘为工人技师的,工人技师的任职年限可与副科及以下岗位(含相当职务层次,下同)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高级工的,高级工任职年限可与科员及以下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原聘为中级工、初级工的,中级工、初级工任职年限可与办事员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上述任职年限计算办法仅适用于工资套改,不涉及各职务间的对应及其他待遇问题。

91、病、事假及旷工的日期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教职工病、事假及旷工的日期,以天数为单位计算的,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月数为单位计算的,均包括法定节假日。

92、病假多长时间扣发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80%。

93、病事假多长时间扣发校内津贴?

    每月病假累计超过8天,停发1个月校内津贴;全年病假累计每满15天,扣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教职工月累计事假超过5天,停发1个月校内津贴。年内累计事假每满10天,扣发1个月的校内津贴。

94、事假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各院部处正职请假,由学校领导批准;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单位正职批准,3天以上的由学校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5天以内的,由单位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由单位领导提出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

95、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如何计算?

    根据辽师大校发[2007]24号文件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夫妻两地分居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其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的和)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学校负担。

96、工作证如何办理更换及补发?

    工作证发放后,若个人信息需要更改,需本人持原证到人事处更换。若工作证丢失,需先登报(《大连日报》以上级别报纸)挂失,然后由本人持报样及登报费用收据到人事处补办工作证。

97、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如何申请?

    每学期末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基层单位提交困难补助申请材料,基层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人事处劳资科,由学校福利委员会研究决定。

98、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保健费?

    保健费发给直接接触放射线类、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而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党政工作人员及辅导员等。

99、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每年如何核查?

    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持如下证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遗属所在单位(街道)开具收入情况证明,学生由就读学校开具在读证明。正常工作日持以上材料到人事处劳资科办理。
每年12月下旬进行遗属材料核查,由享受补助人(行动有困难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出具补助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持相关材料到人事处进行核实,否则自动取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格。

10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如何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按照大连市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抚恤金按照其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离退休职工为基本离退休费)的20倍计算。

101、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辽组通字[2006]39号文件规定,出生日期以人事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对于出生日期有异议的职工,需提供原始出生证明,上报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对于出生日期中的阴阳历问题,需其本人档案中最早记载且明确标有出生日期的材料中有阴阳历字样的,退休时间方可进行阴阳历转换。

102、因病提前退休如何办理?

    要求按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由本人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材料,报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医疗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审核。

103、内部退养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内部退养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及各种政策性补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资晋级,按正式职工对待。

104、基本离退休费如何计算?

    基本离退休费按照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确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

105、哪些职工退休后可享受退休后增发一年校内津贴待遇?

    非教学科研系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教职工和女性正处级干部,年满55周岁不延长退休年龄的可享受此待遇。

106、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计发?

    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在职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5.3%计发, 45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5.8%计发;退休人员按照其离退休费的8.5%计发。如有变动,以大连市相关政策为准。

107、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密码如何设置?

    持卡人持社保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出具持卡人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到市社保卡管理部门柜台办理密码的设置、修改业务,社保卡对应的银行账户密码业务需持卡人到对应银行办理,或者持卡人可使用随卡所附的激活码登陆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dl12333.gov.cn)设置或修改查询密码。

108、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如何挂失?

   (1)语音挂失(临时挂失)。持卡人拨打88896500语音系统,根据语音提示完成社保卡的挂失。若办理银行账号的临时挂失需持卡人使用对应银行的语音系统办理。
(2)柜面挂失(正式挂失)。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出具持卡人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到市社保卡管理部门柜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8-1号)办理。持卡人需持《大连市社保卡业务办理单》及身份证到对应银行柜台办理银行账号的柜面挂失。

109、大连市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如何申报?

    我校事业编制的在职及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大连市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根据大劳发[2009]102号文件规定,每年以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公开发布及我校校园网站的通知为依据,符合公务员慢性病申报条件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检诊,检诊合格的职工选择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房,作为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定点单位。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职工每年1月可更改一次定点单位。

110、大连市公务员慢性病统筹基金各病种最高补助限额是多少?

    我校事业编制的在职及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大连市公务员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其中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肺结核、淋巴结核、股骨头坏死、复发性阿弗他溃疡、下肢静脉曲张各2000元,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口腔扁平苔藓、侵袭性牙周炎、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高血压(二期)、冠心病各35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肝硬化、伴多发骨折的严重骨质疏松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白塞氏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各5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脏病(CKD)三期以上(包括三期)各6000元,恶性肿瘤、白血病各8000元。

111、急诊住大连市医疗保险非定点医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急诊住非定点医院的职工,由本人或家属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医疗保险中心或打电话(0411-83709180)申报。住院期间由本人垫付医疗费,医疗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相关材料交单位,由单位统一到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112、退休职工长期异地居住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异地(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职工,选择当地一家医院作为异地居住的定点医院,每年12月份,由本人提供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经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同意。即可在定点医院异地就医。异地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将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统一到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每年12月可更改一次定点医院。每年6、12月可提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

113、转诊异地医院怎么办理?

    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甲等医院转诊单一式两份、医疗保险卡、证(或者大连市社会保障卡)到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审核申请。住院费用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将相关材料交由单位统一到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114、代理人员享受什么样保险待遇?

    根据大劳发[2004]54号文件规定,我校代理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115、享受生育保险的人员界定及办理程序?

    我校缴纳生育保险的代理人员及合同制工人可享受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后由本人提供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及相关医疗材料由学校统一到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男职工由本人提供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由学校统一到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11月前生育当年结算,11月后生育的,次年1季度前计算。

116、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的报销标准如何确定?

   我校缴纳生育保险的代理人员及合同制工人可享受大连市医疗保险中心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为定额报销。产前检查费800元。生育医疗费用:正常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