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辽宁师范大学专任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7-06-02 14: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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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教师[2016]7号)、 《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师大校发[2013]55号)、《辽宁师范大学综合改革方案》、《辽宁师范大学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聘任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就2017年职称评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和《辽宁师范大学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指导,逐步建立起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教师评价体系。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突出教师教育特色,持续推进分类管理,实行教师的精准分类。坚持“有序衔接、平稳过渡、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坚持最低评审条件、学科建设需要、职称结构比例三重控制,实行基本任职条件审核与评审条件选拔的评审方式,全面落实师德至上、质量至上、客观公正、注重业绩的评审原则。
二、相关政策及要求
1.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建立师德负面清单。凡有违反师德的表现,一律不得申报。各单位要将师德表现纳入到本单位职称评审的指标体系中,以师德负面清单建设工作为抓手,探索适合本单位的师德评价方式。全面考核,正确评价参评教师的政治立场、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团结协作、承担单位任务等师德表现。
2.突出教师教育特色,持续推进职称分类评审,逐步实现教师的精准分类。在完善以往推荐评审的基础上,本年度将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单列,设置单独的评审指数,采取独立的评审方式,加大对各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成果的应用,鼓励教师忠教、爱教、善教,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3.试行助理教授制度,为教师提供更广阔的学术发展平台。具体内容详见《辽宁师范大学助理教授、助理副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4. 本年度实行分批次评审与统一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为突出教师教育特色,对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实行提前评审,再按照往年评审办法进行全部教师的评审(以下简称全口径教师评审),未通过评审的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可回本单位参与下一批次全口径教师的评审。学校按照相同条件与程序组织指数内职称与助理教授(副教授)评审。两轮次评审后,由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
5.教师指数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助理教授、助理副教授评审的任职条件均按《辽宁师范大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其中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的评审今年暂不设定具体评审条件,由人事处牵头,教务处、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参与,制定框架性评审意见,以具体评审促进指标建设。
6.全口径教师评审实行代表性成果评审,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暂不实行代表性成果评审,所有业绩成果均可申报。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的评审采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基础之上,主要围绕教学、创新创业等成果,参考其他业绩成果的方式进行评审。
7.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能学历和资历双项破格(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职称申报条件)申报;学历或资历单项破格申报要严格执行评审政策,不能突破有关政策规定的破格条件。一步到位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人员,其业绩与成果的认定范围须为近五年。参评单位所推荐的破格参评人员占本单位的推荐指标。
8.各参评单位学术委员会应本着师德一票否决,教学与科研并重的思路,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及师资队伍建设等现状,按照学校关于师资队伍建设相关意见及职称评审、科研成果分类、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岗位说明书制度、年度考核办法、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征求本单位教师意见后,先行制定本单位的评审推荐方案,并报学校备案。
三、组织领导 
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参评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参加评审人员的考核、评审推荐工作。学校不受理个人申报。各单位要指派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四、参评人员范围及岗位评审数额
1.凡我校在职在岗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2.参评人员学历、任职资历等计算的时间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认定的时间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教学额定工作量计算的时间截止至2017年6月30日。
3.评审数额
指数内评审数额:教授17个,其中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2个;副教授26个,其中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3个。
助理教授、助理副教授不设定评审指数,由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
讲师、助教、实验师没有岗位数额限制,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学校根据省厅相关工作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高级实验师的评审,本次评审暂不进行。
五、申报、评审程序
1.单位制定评审方案。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在学校相关制度的框架内,征求本单位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其中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的评审可参照学校给出的本年度框架性评审意见。以上方案报校人事处备案,并在单位组织实施评审前公开。
2. 个人申请。符合评审条件、拟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认真阅读学校、本单位关于职称评审的各项规定,如实填写申报表,准备参评支撑材料。
3. 参评人述职。申请人向所在单位述职,群众讲评(具体参与述职、讲评的人员范围,由单位评审方案自行确定)。
4. 业绩成果展示。参评人员所有参评材料(教学工作量、科研成果、本人述职材料等,具体要求由单位评审方案自行确定)在单位内的公共场所进行成果展示,接受师生监督。
5.单位评审推荐。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排序推荐并公示。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参加评审人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教学工作、学术成果等。
本年度单位需做两轮推荐。第一轮,各单位按照教师教育、实训类两大类别分别评审推荐,每个类别教授(含助理教授,下同)限推荐1人,副教授(含助理副教授,下同)限推荐2人。第二轮,各单位评审全口径教师推荐人选,其中教授限推荐1人,副教授限推荐2人。优秀博士不占单位推荐指标,单独推荐。以上所有推荐2人的,均须排序上报。
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需在我校教师岗位,专职从事教师教育工作满5年。其中实训类教师须为教学为主型。
学校按2012年及以后绩效考核系统的数据确定教师分型及折合工作量。
6. 人事处审核。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人事处对各参评单位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7. 学科评审。经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提交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
8. 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学科组评审通过后,报请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最终人选,在校园网公示审定结果。
六、填写、报送评审材料具体要求(附件1)。
七、评审日程安排
1.学校传达文件,布置工作(6月2日)。
2.单位制定评审方案、签署单位承诺,报人事处备案并单位内公布(单位学术委员会有调整的一并上报)(6月2日至11日)。
3. 教师填报、签署个人承诺、单位审核、参评成果展示(单位评审方案自行确定)。
4.单位评审推荐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6月12日至6月14日),并在单位内进行结果公示(单位评审方案自行确定)。
5.单位上报评审材料(6月15日、16日)。
6.学校审核汇总申报材料(6月19日、20日)。
以下日程根据工作进程,时间待定。
7.教师教育、实训类教师学科组评审。
8.单位评审推荐全口径教师,并在单位内进行结果公示(单位评审方案自行确定)。
9.单位上报评审材料。
10.学校审核汇总申报材料。
11.全口径教师学科组评审。
12. 学校召开评审会并公示评审结果。
八、其他
1. 按照辽宁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及聘任的相关规定,岗位聘任工作由学校报经省人社厅审批,在我校空余岗位数额内按规定程序进行聘任,经省人社厅审批后可聘任至任职资格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
2. 因调整岗位类别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应参加本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现专业技术职务与所在岗位不符的人员,不允许参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评的具体要求与正常申报评审的要求相同。新引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可直接转升。
3. 参加专任教师系列评审的双岗人员,须回到专业技术职务所聘的单位,与参评单位内其他参评人员按同样要求统一进行成果展示、材料审核和初评,并由参评单位学术委员会出具相应的推荐意见,评审材料由参评单位统一上报。
4. 根据教育部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对高校教师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无高校教师资格者不得参加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5. 人事处在组织职称评审过程中将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敬请广大教师监督。如对参评人师德、学术成果等问题及单位推荐结果有异议,可拨打电话82158239或人事处电子信箱rsc@lnnu.edu.cn实名反馈及举报。对提供虚假评审材料、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撤消;对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